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昭平县北陀镇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1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昭平县北陀镇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昭平县北陀镇如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民初7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平县北陀镇如家宾馆,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北陀镇北陀街邱艺峰门面者:邱艺峰。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昭平县北陀镇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