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9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立洋立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街**附**。
法定代表人:曾祖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立洋立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立洋立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立洋立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