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80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其超,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其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郭其超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