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刑初154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卫,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现暂住于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卫及其辩护人何伟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何卫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营期间,从浙江省桐庐市“老张”(另案处理)处以低价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注册商标证号为第1046977号、G733385、G781602号)待售,2017年12月13日,该批次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清点,共查获假冒“GUCCI”品牌的围巾5800条,假冒“BURBERRY”品牌围巾3250条。
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2406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卫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材料目录清单、证据清单、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权利请求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被告人何卫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何卫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