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121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穗海、冯国醒,该公司员工。
被告: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南关街 经营者:周剑平,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