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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红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红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红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75号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开元路311弄95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红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北岸社区联成工业区A栋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穰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宏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第2栋8楼H区。

法定代表人:段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喜,杭州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红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宏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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