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保225、226、227号 申请人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静,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恒生伟业家俱有限公司、张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小蜗置家宜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张静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同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民初1811、1812、181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双流区通江镇支行的账户(60×××11)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静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双丰西路支行的账户(62×××69)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