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刑终156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燕,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粤0104刑初52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二、缴获的假冒“HUBLOT”“TAGHEUER”“CASIO”“RADO”“OMEGA”“LONGINES““SWAROVSKI”“CARTIER”“ROLEX”注册商标的681块手表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燕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王某燕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燕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刑初5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