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337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巧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集体,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集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