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336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巧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同村共同沁苑小区**号楼**号铺。
经营者:杜培戌,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经营者杜培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