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953号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成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亦多,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奥莱小牛水煎肉餐饮店,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经营者:曹小娜。
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奥莱小牛水煎肉餐饮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奥莱小牛水煎肉餐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2,275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王依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