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307执7548号申请执行: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948888。
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西5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597230。
法定代表人廖后军。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897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
四、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
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
对于本院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的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已在《查证结果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