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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上会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12执1555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上会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上会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会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

经营者任吉华。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会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109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驰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尚未执行到位1109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

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15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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