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3民初394号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AMOREPACIFICCORPORATION),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沈相培(SangBaeShim),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君,经理。
被告:周小君,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君,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与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芷公司)、周小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7年9月20日,原告申请追加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太平洋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孙丽平到庭参加诉讼,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停止对原告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的侵害;
2.判令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55万元);
3.判令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立即停止在大陆地区使用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LΛNEíGE”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952553号)、“LΛNEIGE”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的专用权人。
自原告的商品进入中国以来,原告在化妆水、按摩膏、口红、眼影、指甲颜料、指甲粉、底霜、雪花霜、化妆品等商品上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上述“LΛNEíGE”、“LΛNEIGE”商标,使上述“LΛNEíGE”、“LΛNEIGE”商标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固定联系。
原告认为,上述“LΛNEíGE”、“LΛNEIGE”商标在化妆品领域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2013年年底前已经属于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实施了如下共同侵权行为:1.经周小君授权,兰芷公司、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女士皮包及其外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LΛNEIGE”,原告认为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模仿原告“LΛNEíGE”、“LΛNEIGE”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原告“LΛNEíGE”、“LΛNEIGE”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2.周小君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故周小君擅自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爱茉莉太平洋”,与原告企业名称相近似的“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原告认为,周小君设立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后,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共谋将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女士皮包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2018年2月28日庭审中,原告以其已在(2017)沪73民初395号一案中,主张了相同的诉讼请求为由,撤回了其上述第4项,即要求“判令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立即停止在大陆地区使用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
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XXXXXXX号“兰芝”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档案、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详细信息。
2.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详细信息。
3.第XXXXXXX号“LΛNEíGE”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详细信息。
4.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注册证。
5.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兰芝”、“LANEIGE”化妆品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函。
6.韩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关于“兰芝”、“LANEIGE”化妆品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函。
7.第XXXXXXX号“兰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8.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
9.第XXXXXXX号“LΛNEíG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10.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及《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11.第XXXXXXX号“兰芝”商标、第XXXXXXX号“LΛNEíGE”商标《商标使用授权书》。
12.上海爱茉莉兰芝化妆品有限公司更名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太平洋贸易)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以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在国内所设部分分支机构的《备案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14.“兰芝”、“LΛNEIGE”化妆品专柜列表及部分专柜照片。
15.“兰芝”、“LΛNEIGE”化妆品产品介绍手册及“兰芝新水酷特润精华露”产品实物。
16.事诚会师(2014)40735号《审计报告》。
17.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1)第21387号、(2012)第22522号、(2013)第21689号《审计报告》。
18.(2016)沪东证经字第11913号、第11914号、第11915号公证书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22671号《审计报告》。
19.2002年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上海公司)与上海九海百盛广场有限公司签署的《联销合同》。
20.经销商出具的2008-2012年期间“兰芝”、“LΛNEIGE”化妆品销量证明。
21.2008-2016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部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2.爱茉莉上海公司与北京时尚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与玫瑰婚典组委会办公室之间的《合作协议书》。
23.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出具的2013-2015年《有关“兰芝/LANEIGE”品牌媒体广告费用证明》。
24.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关于“兰芝(LANEIGE)”品牌广告宣传情况的证明》及其附件。
25.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公司)2013年1月7日出具的《关于广告监测数据的证明》及其附件。
26.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兰芝”、“LΛNEIGE”化妆品部分广告刊页。
27.(2016)沪东证经字第12382号《公证书》。
28.各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针对假冒“兰芝”、“LΛNEIGE”化妆品行为出具的《处罚证明》、《情况说明》、《告知函》、《扣押清单》等。
29.第359296号“爱茉莉AMORE”《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及商标详细信息。
30.原告的营业执照。
31.(2016)沪黄证经字第22573号公证书。
32.(2017)沪黄证经字第587号公证书。
33.被控侵权商品的条形码信息查询页。
34.第XXXXXXXX号“兰芝水库”商标注册信息。
35.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注册文件。
36.2003-2005年期间“兰芝”、“LΛNEIGE”化妆品部分广告刊页。
37.第XXXXXXX号“兰芝”商标《商标初审公告》。
38.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商标初审公告》。
39.第XXXXXXX号“LΛNEíGE”商标《商标初审公告》。
40.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商标初审公告》。
41.捷孚凯市场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凯公司)出具的《化妆品市场监测数据说明》。
42.梅花公司2018年3月8日出具的《证明》及其附件(2003-2016年期间“兰芝”、“LΛNEIGE”化妆品期刊广告信息列表及部分期刊广告截图)。
43.梅花公司2018年3月8日出具的《证明》及其附件(2006-2016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户外广告信息列表及部分户外广告截图)。
44.梅花公司2018年3月8日出具的《证明》及其附件(2006-2016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电视广告信息列表及部分电视广告截图)。
45.2005-2007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国内电视广告视频。
46.2014-2016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国内电视广告视频。
47.2014-2016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部分广告刊页和获奖内容。
48.(2017)沪东证经字第25110号公证书。
49.律师费、公证费凭证。
50.(2017)沪东证经字第35321号公证书。
51.(2017)沪东证经字第35322号公证书。
52.梅花公司2018年3月8日出具的《证明》及其附件(2007-2016年“兰芝”、“LΛNEIGE”化妆品促销广告详细信息列表及促销广告截图)。
53.原告出具的声明。
54.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出具的声明及其工商档案、其出资人资质证明。
55.爱茉莉上海公司声明及其工商档案。
56.2006年至2017年期刊杂志中关于“爱茉莉太平洋”的部分报道。
57.原告在第3类上申请的“雪花秀”等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
58.涉及原告的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等。
59.(2010)商标异字第08361号《“LANEIGE”商标异议裁定书》。
60.商评字[2012]第20813号重审第01454号《关于第XXXXXXX号“LANEIG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61.被告周小君注册公司及商标的信息。
审理中原告表示撤回上述证据9、11。
周小君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注册登记资料。
2.LANEIGE”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的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证明、《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及公证书。
4.《商标许可授权协议》及“兰芝水库”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的商标注册证。
原告对周小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就其证据1中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档案、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据2中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据3中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据4-6、证据7中《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备案号XXXXXXXXX)、证据8中的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备案号XXXXXXXXX)、证据10《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证据12-18、证据20、21、23-27、证据29中《商标注册证》、证据30-36、41-48、证据49中的公证费发票,证据50-58、61递交了原件。
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其次,原告对周小君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于周小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再次,(1)原告虽未就证据1、2中的商标详细信息递交原件,但该详细信息可与原告递交原件的证据1、2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对证据1、2中的商标详细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虽未就证据7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备案号XXXXXXXXXXXXXX)递交原件,但该备案公告可与原告递交原件的证据7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相印证,故本院对于证据7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备案号XXXXXXXXXXXXXX)真实性予以确认。
(3)原告虽未就证据8中的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递交原件,但该变更公告可与原告递交原件的证据2中的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相印证,故本院对于证据8的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原告虽未就证据10中的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递交原件,但该变更公告可与原告递交原件的证据10中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相印证,故本院对于证据10中的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本院已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并根据该些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酌情予以采纳。
最后,原告未就其证据3中《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详细信息》、证据19、22、28、证据29中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及商标详细信息、证据37-40、59、60向本院递交原件,故该些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原告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1.“兰芝”注册商标(详见附图一),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皮肤营养霜;
美容面膜;
香水等。
该商标由株式会社太平洋申请注册,于2006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11年9月26日,“兰芝”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之后经续展“兰芝”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LΛNEíGE”注册商标(详见附图二),商标注册证第95255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雪花膏、按摩膏、清洁乳等。
该商标由株式会社太平洋申请注册,于1997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11年9月26日,“LΛNEíGE”商标(第952553号)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之后经续展“LΛNEíGE”商标(第952553号)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
3.“LΛNEIGE”注册商标(详见附图三),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化妆品等,该商标由原告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相关事实(一)使用“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商标的化妆品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获利等相关事实2000年11月24日,原告投资成立爱茉莉上海公司。
2003年3月21日,AMOREPACIFICGLOBALOPERATIONSLIMITED成立了上海爱茉莉兰芝化妆品有限公司,2006年8月10日,上海爱茉莉兰芝化妆品有限公司更名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即爱茉莉太平洋贸易)。
原告系AMOREPACIFICGLOBALOPERATIONSLIMITED的股东之一。
2018年3月21日,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爱茉莉上海公司分别出具声明称,1.爱茉莉太平洋贸易系原告关联公司,自2003年起原告授权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在中国境内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并授权其使用涉案“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商标。
原告并授权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在中国境内推广“雪花秀/Sulwhasoo”、“梦妆/Mamonde”、“HERA”、“IOPE”等品牌化妆品并授权其使用“雪花秀/Sulwhasoo”、“梦妆/Mamonde”、“HERA”、“IOPE”等商标。
2.爱茉莉上海公司系原告全资子公司,自2002年起原告授权爱茉莉上海公司在中国境内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并授权其使用涉案“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商标。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国家商标局就原告授权爱茉莉太平洋贸易使用“兰芝”“LΛNEíGE”“LΛNEIGE”商标事宜,予以了备案。
证据显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通过建立“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专柜、发展经销商、销售、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等方式使用“兰芝”、“LΛNEIGE”商标。
1.销售标注有“兰芝”、“LΛNEIGE”商标的化妆品等商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兰芝新水酷特润精华露产品上标注有“兰芝”、“LΛNEIGE”商标,以及生产商原告,经销商爱茉莉太平洋贸易的信息。
2.设立分支机构。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在北京、南宁、广州、天津、成都、武汉、厦门、无锡、济南、青岛、苏州、常州、杭州、温州、深圳、沈阳、南京、宁波、长沙、扬州、南通、西安、烟台、哈尔滨、重庆、大连、镇江、珠海等地共设立了240余家分支机构,销售、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
3.建立“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专柜。
自2003年1月25日至2016年11月7日,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在鞍山、盘锦、抚顺、锦州、丹东、上海、广州、杭州、大连、宁波、温州、义乌、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徐州、扬州、昆山、盐城、合肥、福州、厦门、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青岛、太原、郑州、长沙、武汉、宜昌、南昌、广州、深圳、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乌鲁木齐、西安、包头、呼和浩特、兰州、银川、西宁、金华、昆明、济南、烟台、东营、延安、江阴、西安、镇江、泰州、绵阳、贵阳、宜兴、绍兴、湖州、嘉兴、保定、桂林、信阳、大同、衡水、常熟、丹阳、鄂尔多斯、淄博、德州、泉州、台州、临沂、溧阳、九江、张家港、余姚、柳州、廊坊、丽水、蚌埠、十堰、芜湖、淮安、宜宾、库尔勒、秦皇岛、遵义、仙桃、湘潭、诸暨、宁波、福州、洛阳、舟山、泸州、银川、安康、马鞍山、南充、宝鸡、德阳、张家口、包头、威海、阿克苏、眉山、内江、铜陵、伊宁、荆门、泰安、邯郸、聊城、达州、上虞、三亚、南通、株洲、岳阳、焦作、盐城、扬州、黄石、承德、昌吉、宿迁、邢台、临汾、桐乡、金华、慈溪、淮北、沧州、乐清、大庆、齐齐哈尔、海拉尔、哈尔滨、海门、长春、吉林、延吉、衡阳、咸阳、沈阳等地,共设立402个“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专柜,销售“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
4.签约区域经销商。
2013年8月9日至20日期间,成都时代悟得贸易有限公司、南昌亿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阳光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申晨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名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辅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丽坤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医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阳光丽人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妍雅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嘉瑞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商美洁商业有限公司、河北时尚名品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关于兰芷(LANEIGE)品牌产品销量的证明》称,自2002年至2012年期间,该些公司陆续开始销售原告“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销售地域包括四川、江西、宁波余姚、深圳、苏州、南通、安徽、温州、台州、河南、杭州、天津、陕西、山东、湖北、北京等,年销售额人民币698,965元至人民币55,526,005元不等。
5.2007年至2016年期间,爱茉莉太平洋贸易针对“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7亿元、人民币2.79亿元、人民币3.3亿元,人民币3.8亿元、人民币4.5亿元、人民币5.88亿元、人民币8.42亿元、人民币10.93亿元、人民币12.69亿元、人民币13.56亿元。
2017年8月25日,捷孚凯公司出具的《化妆品市场监测数据说明》称:基于捷孚凯公司针对38个中国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的化妆品百货渠道零售市场,于2013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监测结果如下:1.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销售额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4.5%,排名第五;
销售量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8.5%,排名第四。
2.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销售额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4.7%,排名第五;
销售量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8.5%,排名第三。
3.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销售额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4.5%,排名第五;
销售量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8.1%,排名第三。
4.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销售额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4.6%,排名第五;
销售量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8.2%,排名第三。
5.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销售额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3.8%,排名第七;
销售量占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7.0%,排名第三。
证据显示,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站均有标识有“兰芝”、“LΛNEIGE”商标化妆品等商品的销售。
(二)“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的事实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6)沪东证经字第251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公证人员在申请人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郝隽一的指引下,于2017年8月24日在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取证室,浏览网页并进行截屏打印,所浏览的网页同时保存为名为“网页”的文档并进行屏幕录像。
该公证书的附件包括截屏打印的网页以及刻有名为“网页”的文档和录像文件。
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的与“兰芝”、“LΛNEíGE”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的事实,包括:1.2016年9月20日,新华网发布的《2016年全球最有价值50大美妆品牌排行榜》一文称:英国著名的独立品牌价值研究机构BrandFinance发布2016年“全球最有价值50大美妆品牌”榜单(排名/品牌/所属集团/品牌价值/国家)……31/兰芝(Laneige)/爱茉莉太平洋/11.27亿美元/韩国。
2.2017年8月2日,中国报告大厅网站发布的《化妆品十大品牌排行榜》一文称:据化妆品十大品牌排行榜数据统计分析,化妆品十大品牌排名分别是(排名/品牌名称/公司名称)……8/LANEIGE兰芝/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品牌网大数据平台数据支持,2016-2017年发布的化妆品十大品牌榜如下……化妆品十大品牌排行榜8:LANEIGE兰芝,上榜理由:于1994年韩国开发出韩国第一瓶雪花霜,保湿、护肤专家,年轻高端时尚化妆品牌,其彩妆在业内较为有名。
3.新浪网《时尚COSMOPOLITAN》2007年度美容大奖网页显示,兰芝水酷凝肌精华露(兰芝凝肌润颜修护霜)获得年度精华素产品B类奖。
4.ONLYLADY网2009年12月11日发布的《2009第三届ONLYLADY美容天后颁奖典礼奖项揭晓》一文显示,兰芝雪凝新生睡眠面膜荣获面膜类天后。
5.YOKA网2010年1月19日发布的《2009YOKA最受白领欢迎口碑美妆大奖颁奖现场》一文称:2010年1月18日,由YOKA时尚网携手MSN联合举办的“2009年度最受白领欢迎口碑美妆大奖”……面膜类获奖产品:兰芝雪凝新生睡眠面膜。
6.瑞丽网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2010瑞丽美容大赏金牌护肤品NO.1诞生》一文称:2010年9月25日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隆重举行2010瑞丽美容大赏颁奖典礼……保湿面膜类兰芝锁水滋养睡眠面膜,获奖理由:高保湿成分和独特的香味,轻松消除肌肤压力与疲劳,同时睡眠面膜也能在熟睡间带给肌肤水润质感。
7.网易网2010互联网美容大奖年度十大明星单品网页显示,2010-2011年度互联网美容大奖十大明星单品中包括:兰芝夜间修护锁水面膜,终极得票数7839票,年度好评率75%,获奖理由睡眠面膜不可撼动的王者。
8.悦己网悦己首届美妆大赏网页称:由《悦己杂志》倾力奉献的中国时尚饕餮盛宴——“SELFBestofBeautyAward2011”首届悦己美妆大赏于11月10日晚在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华丽揭幕。
101个奖项将在当场水落石出,揭晓最终真相。
其中兰芝雪纱防晒隔离霜被评为最抗氧妆前隔离霜。
9.瑞丽网2012瑞丽美容大赏颁奖盛典网页显示:兰芝夜间修护锁水面膜获得年度金牌保湿面膜,获奖理由为睡眠期间深层舒缓肌肤,并高效提升水分,光泽及活力。
(三)对“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商标宣传推广的相关事实2013年1月7日,梅花公司出具《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关于广告监测数据的证明》称:梅花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产品包括跨媒体的广告监测数据库,新闻监测平台,市场统计数据库等,在标准化的数据产品基础上,为企业市场营销部门提供各类信息情报服务,可经营范畴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梅花公司运营的“梅花网”(主页网址为http://www.meihua.info/)是包括广告监测数据库在内等各种检测数据库的专业化网络平台、供客户查询及下载相关检测信息和统计结果。
梅花公司的广告监测数据库,前身是《全国广告资料库》,创立于2002年,目前监测范围覆盖381份报刊、371份杂志、101个电视频道、365家网站及其他各类媒体。
梅花公司的检测不对产品品类做任何删减,坚持科学、审慎的检测方法,最大程度保证检测作业的完整性及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梅花公司的产品及数据库质量通过了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名称为“全媒体舆情监测系统”。
2018年3月,梅花公司提供的“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广告监测数据显示:1.2003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梅花公司监测到“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中国地区投放的平面期刊广告3211次,涉及的报刊、杂志包括《时尚COSMO(时尚伊人)》《VogueMe》《瑞丽伊人风尚》《伊周》《精品购物指南》《瑞丽服饰美容》《时尚芭莎》《世界时装之苑》《兰州晚报》《悦己》《燕赵都市报》《大连晚报》《南国早报》《红秀》《北京晨报》《兰州晚报》《昕薇》《姐妹》《米娜》《嘉人》《银川晚报》《健康之友》《西宁晚报》《新潮生活周刊》《兰州晚报》《唐山晚报》《江海晚报》《钱江晚报》《重庆晨报》《大同晚报》《贵阳晚报》《化妆品报》《彭城晚报》《楚天都市报》《都市快报》《华商晨报》《成都商报》《新闻晨报》《北京娱乐信报》《服饰与美容》《新晚报》《I时代报》《新文化报》《华西都市报》《时尚健康-女士版》《南宁晚报》《常州晚报》《今日早报》《华商报》《现代快报》《南方都市报》《青年时报》《优家画报》《辽沈晚报》《心理月刊》《秀.美的》《潇湘晨报》《旭茉》《秀媛尚》《虹》《时尚生活家(时尚生活)》《金陵晚报》《品位》《COCO薇(薇薇)》《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时装》《健康时尚(乐活)》《天天商报》《今日风采》《智族GQ》《美优》《健康与美容》《申江服务导报》《瑞丽时尚先锋》《中国化妆品》《中国美容时尚报》《淑媛》《今日早报》《美容志》《完全城市生活(完全生活手册)》《型时代》《私家地理》《明日风尚》《希望》《鲁中晨报》《新女报》《新娘》《舒适广告》《都市丽人》《时尚生活导报》《大周末》《外滩画报》《新快报》《T(风尚志)》《上海壹周》《美琪》《时装》《25ans安(炫色)》《舒适广告-北京版》《风度》《橘子》《女友-花园版》《好主妇》《时尚新娘》《格调》《新派生活时尚》《都市主妇》《新锐美眉》《京华时报》《时尚健康-男士版》《俏丽》《北京青年周刊》《生活周刊》《美眉》《羊城晚报》《现代女报》《江南都市报》《你》《每日商报》《型时代》《MISS格调》《新现代画报》《现代家庭生活》《时尚芭莎男士》《假日100天》《EASY音乐世界》《贝太厨房(中外食品工业)》《青年一代》《菁英车主》《苏州日报》《姑苏晚报》《燕赵晚报》《大都市》《晶报》《婚典》《潇洒》《美化生活(绅)》《消费者》《好》《大河报》《现代服装》《大视野(世界都市)》等。
2.2006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梅花公司共监测到“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中国天津、上海、北京、深圳、青岛、昆明、哈尔滨、成都、武汉、杭州、福州、西安、沈阳、南京、广州、重庆等地区投放的户外广告324次。
3.2003年10月9日至2016年7月1日,梅花公司共监测到“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湖南卫视、香港翡翠台、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中央六套(电影频道)、成都电视台公共频道(成都电视台5套)、浙江卫视、中央三套(综艺频道)、香港明珠台、上海电视台星尚频道(生活时尚频道)、北京二套(文艺频道)、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娱乐频道、上海东方电视台外语频道、上海东方电影频道、北京卫视、北京七套(生活频道)投放的电视广告72次。
4.2007年2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梅花公司共监测到“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北京新世界百货崇文门外大街北边店、北京汉光百货、上海百盛淮海店、广州广百中怡店、上海久光百货、上海太平洋百货徐家汇店、深圳华强北茂业店、上海第一八佰伴、深圳天虹常兴店、北京百货大楼、北京百盛复兴店、北京新世界商场、北京中友百货、北京百盛西单店、上海新世界城、上海东方商厦南京路店、上海港汇广场等商场进行促销活动、发放促销资料、产品宣传册等广告宣传活动274次。
证据显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通过发放商品宣传册的方式宣传“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所发放的宣传册包括:兰芝护肤品手册、兰芝彩妆手册、兰芝特殊护理系列、兰芝水酷系列、兰芝水酷润颜精华露、兰芝臻白修护柔肤精华露、兰芝气垫BB霜等,所宣传的商品包括:精华露、啫喱霜、修护霜、保湿霜、啫喱、保湿菁露、面膜、喷雾、美容液、卸妆油、洁颜液、卸妆液、洁颜膏、隔离乳、精华膏、隔离霜、粉底液、粉底、粉饼、散粉、影底霜、眼影、腮红、睫毛膏、眉笔、眉粉、眼线液、唇膏、唇彩、修颜霜、粉凝霜、精华水、保湿乳、眼霜、细肤水、面霜、防晒霜、洁面泡沫、磨砂泡沫、多效凝露、晚霜、菁露、日霜、眼膜、亮白液、洗发沐浴露、须后水、啫喱液、爽肤水、BB霜、护唇膏等不同种类和类型的化妆品。
上述商品宣传册上均使用了“兰芝”、“LΛNEIGE”商标,所标明的广告主均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
证据显示,2007年至2009年期间,爱茉莉太平洋贸易针对“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911.39万元、人民币3,218.92万元、人民币4,732.6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爱茉莉太平洋贸易针对“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767.46万元、人民币1.21亿元、人民币1.65亿元。
(四)关于“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被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相关事实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041号行政判决书,以该案争议商标与原告“兰芝”、“LΛNEIGE”商标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由,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案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2017年9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4刑初1174号刑事判决书,对参与生产假冒“LΛNEIGE”商标面膜、精华露等商品的庄某,予以刑事处罚。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出具《关于“兰芝”、“LANEIGE”化妆品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函》称:“兰芝”、“LANEIGE”商标是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所有、使用在化妆品类商品上的国际著名品牌,自2002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通过优良、稳定的产品质量和持续的广告宣传在消费者和相关行业中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兰芝”、“LANEIGE”品牌化妆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产生了巨大的销售额,2007年至2012年期间“兰芝”、“LANEIGE”品牌化妆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7,640,001.34元、人民币279,353,045.52元、人民币330,695,015.49元、人民币380,355,775.87元、人民币459,609,001.57元、人民币588,077,084.25元。
2007年至2012年期间“兰芝”、“LANEIGE”品牌化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告投入分别为人民币29,113,872.51元、人民币32,189,222.54元、人民币47,326,501.30元、人民币74,829,016.82元、人民币64,643,090.46元、人民币63,249,233.02元。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认为,由于“兰芝”、“LANEIGE”商标在中国市场广泛、持续的销售和宣传,已经为化妆品行业的消费者和相关市场主体所普遍知晓,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特此证明。
对于“兰芝”、“LANEIGE”商标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申请认定为本行业驰名商标,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予以支持和认可。
(五)“兰芝”(第XXXXXXX号)、“LΛNEíGE”(第952553号)、“LΛNEIGE”(第XXXXXXXX号)等商标被媒体报道的相关事实(2016)沪东证经字第12382号公证书显示:2003年9月3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西祠胡同(xici.net)、新浪(sina.com.cn)、搜狐(sohu.com)、网易(163.com)、中国化妆品网(zghzp.com)、人民网(people.com.cn)、腾讯(qq.com)、vogue.com.cn、美妆网(meizhuang.com)等各大网站均有涉及原告的“兰芝”、“LΛNEIGE”品牌及其商品的介绍、广告等宣传内容。
其中,2014年6月17日,新浪网上有“保湿专家兰芝,开启基因保湿新纪元”的文章,文中称:“保湿专家兰芝于北京举办了‘慧理水,至莹润—兰芝新水酷系列发布’活动,开启了基因保湿新时代,帮助更多亚洲女性拥有水润美丽的健康肌肤,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水财富’。
活动上,兰芝品牌代言人宋慧乔惊艳亮相,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护肤心得……活动中,宋慧乔演绎的全新广告片活力首映,作为代言人,宋慧乔与兰芝品牌高层一起揭幕了全线升级的新水酷系列产品,将这场水润飨宴的气氛推向巅峰。
宋慧乔自2008年凭借白皙水润的肌肤成为兰芝的品牌代言人,其健康活力的形象完美传递了兰芝的品牌内涵……”。
2016年4月21日的新浪网上有名为“兰芝亮白CP,打造光彩美肌”的文章,该文章称:“2016年4月14日、4月19日,深受全球女性挚爱的年轻高档化妆品牌兰芝于上海光与盐生活体验空间、北京怡亨酒店分别举办了以‘亮白CP,无可比你’为主题的媒体分享会。
兰芝通过新颖的‘亮白CP’概念将全新升级的兰芝臻白修护柔肤精华露与明星产品兰芝气垫BB霜进行组合,以打造无可比拟的光彩美肌。
分享会现场,除了由各领域的绝佳组合带来的无可比拟的最强CP感,兰芝还将新郎领结与新娘头纱作为产品陈列的点缀,使来宾能时刻感受到兰芝亮白CP的魅力。
而提到最强CP,自然也少不了《太阳的后裔》中的双宋CP,其中宋慧乔的顶级颜值更是亮白CP效果的最佳代言人”。
三、关于原告的字号“爱茉莉太平洋”知名度相关的事实。
原告是下列商标的专用权人:1.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雪花秀”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
2.注册在第3类化妆用香皂等商品上的“Sulwhasoo”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
3.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SULWHASOO”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
4.注册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的“IOPE”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
5.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赫妍”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
6.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艾诺碧”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
证据显示,在《今日风采》等杂志中有如下有关原告的报道:1.2006年10月《今日风采》有《因执着而美丽的都市女侠——记爱茉莉太平洋中国区总经理蒋苏蕾女士》的报道。
2.2011年2月《中国直销》有《爱茉莉直销进程提速》的报道。
3.2011年7月《中国直销》有《爱茉莉开招直销商》的报道。
4.2011年10月《中国直销》有《梦妆,挺进直销?
》的报道。
5.2011年12月《中国直销》有《爱茉莉直销悄然启动》的报道。
6.2013年7月《至爱》有《浦东新区爱茉莉太平洋“妆典”中国女性癌症患友》的报道。
7.2014年6月《中国化妆品》有《五年内跑赢中国市场前三名——记韩国爱茉莉太平洋上海研究所所长》的报道。
8.2015年第1期《日用化学品科学》有《韩日化妆品抢占中国市场》的报道。
9.2015年4月《走向世界》有《小贴士:扒一扒那些最受欢迎的韩国化妆品》的报道。
10.2015年4月《福建轻纺》有《2015年韩国爱茉莉将引新品牌入中国市场》的报道。
11.2015年6月《环球人物》有《徐庆培,最会推销化妆品的男人》的报道。
12.2015年8月《董事会》有《爱茉莉中国点金术》的报道。
13.2015年10月《成功营销》有《爱茉莉徐庆培:韩妆第一集团中国图谋》的报道。
14.2016年第1期+第2期《中国化妆品》合刊有《爱茉莉太平洋“妆典生命”公益活动落地广州》的报道。
15.2016年2、3月《中国营销》有《爱茉莉太平洋韩妆高增长后持续蜕变》的报道。
16.2016年3月《日用化学品科学》有《气垫类化妆品的发展现状——以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气垫类化妆品为例》的报道。
17.2016年6月《经济导刊》有《爱茉莉太平洋经营韩国生物多样性之美的秘密》的报道。
18.2016年第5期《中国化妆品》有《韩国人气偶像团体BTOB成为梦妆全新代言人》的报道。
19.2017年1月《日用化学品科学》有《爱茉莉的中国脸》的报道。
20.2017年2月《日用化学品科学》有《爱茉莉2016年销售超400亿元》的报道。
21.2017年2月《中国连锁》有《爱茉莉太平洋去年销售额超400亿同比增长18.3%》的报道。
22.2017年第3期《中国外资》有《外资美妆巨头新年齐降价电子商务成营销新宠》的报道。
23.2017.11(上)《商业文化》有《爱茉莉太平洋“妆典生命·焕彩课堂”成都站启动》的报道。
24.《北京日化》有《中韩自贸协定草签完成化妆品行业预期发酵》的报道。
在上述报道中以“韩国第一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集团”“韩国最大化妆品企业爱茉莉太平洋集团”“化妆巨头爱茉莉太平洋”“韩国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爱茉莉太平洋”等类似词语指代原告,报道内容涉及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经营状态、公益活动、广告代言、股价等多方面的情况。
(2016)沪东证经字第25110号公证书附件还显示如下内容:1.在百度百科查询“爱茉莉太平洋”出现“爱茉莉太平洋集团”的词条,该词条称:爱茉莉太平洋一般指爱茉莉太平洋集团。
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是韩国享誉全球的化妆品集团公司。
公司成立于1945年,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旗下子公司跨行数十业,不仅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而且海外分支机构横跨全球,国际行销网遍及40多个国家,所生产的化妆品项目多达4000多种。
品质优良的产品,不仅在韩国,更受到全球消费者及用户欢迎,并已成为世界性企业……爱茉莉太平洋集团作为韩国排名第一、世界排名前20名的国际化妆品集团,无疑是韩国女性的“美丽秘密”所在。
爱茉莉旗下的第一大品牌LANEIGE兰芝是目前韩国女性化妆品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化妆品品牌……。
2.搜狐网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国际化妆品TOP排行榜,十大知名化妆品牌》一文中将韩国爱茉莉太平洋集团列为世界十大化妆品第八。
3.界面网2017年2月20日发布的《2016亚洲四大化妆品企业排行,爱茉莉挤掉谁成第二》一文称:在2015年,销售额排名前4的化妆品企业分别是资生堂、花王、爱茉莉太平洋和LG生活健康;
而2016年,爱茉莉太平洋直接把花王硬生生给挤到了第三名……No.2爱茉莉太平洋,2016年销售额:人民币420亿元/69504亿韩元。
亚洲排名第二的化妆品企业,是来自韩国的爱茉莉太平洋集团。
财报显示,爱茉莉太平洋集团2016年化妆品板块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69,504亿韩元,换算成人民币大约是420.1亿元。
虽然在销售额上离资生堂还有近人民币100亿元的差距,可爱茉莉早在2015年就放出话来,要在2020年超越资生堂成为亚洲第一的化妆品公司。
2016年,爱茉莉太平洋化妆品业务业绩增长幅度达到了19.8%,在业绩增长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优势。
而最值得注意的是,爱茉莉太平洋是这4家亚洲化妆品企业中最赚钱的:2016年,爱茉莉在化妆品领域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5.45亿元(1.1万亿韩元),是4家公司中最高的,而且比其他的公司高出了不止一点半。
2016年,爱茉莉旗下5大全球品牌雪花秀、兰芝、梦妆、悦诗风吟、伊蒂之屋均表现出色。
悦诗风吟的销售额增长30%,达到了人民币46亿元(7679亿韩元),其营业利润达到了人民币11.8亿;
伊蒂之屋的销售额也达到了人民币19亿元(3166亿韩元),表现非常强势。
虽然没有公布中国市场的销售数据,但爱茉莉表示,2016年通过将赫妍(HERA)品牌引入中国、增加雪花秀的专柜数量、发展电商,拉动了集团在中国高端市场的业绩增长。
换句话说,爱茉莉2016年在中国增长的主力也是高端品牌。
雪花秀于2011年正式进入中国内地市场,2016年10月网点数量突破100家,而雪花秀的增长得益于在中国高端百货和电商渠道的持续畅销。
爱茉莉曾透露,2015年雪花秀品牌已经成为韩国第一个销售额突破10000亿韩元(人民币60.44亿元)的品牌。
4.搜狐网2017年7月8日发布的《全球10大化妆品集团旗下品牌销售额!
阿玛尼·迪奥》一文称:韩国爱茉莉太平洋集团,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是韩国享誉全球的化妆品集团公司,公司成立于1945年,至今已有60年的历史……一线护肤品牌……Laneige(兰芝)……。
5.搜狐网2014年10月21日转载中国新闻网《韩国爱茉莉太平洋集团巨资布局中国》一文称:韩国最大的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集团21日宣布,为灵活应对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需求,集团在中国投资兴建的集生产、研发、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爱茉莉上海美丽妆园”正式建成并投产。
记者21日获悉,“爱茉莉上海美丽妆园”位于上海嘉定区马陆镇,是爱茉莉太平洋中国全新的生产、研发和物流中心。
“爱茉莉上海美丽妆园”总投资人民币7.5亿元,占地总面积为92787平方米……近10年来,爱茉莉太平洋中国区销售业绩年平均增长达47%。
2013年,中国市场销售总额达3387亿韩元,2014年上半年,中国市场的销售总额达2209亿韩元,较去年同期继续增长26.5%。
6.搜狐网2016年3月3日发布《爱茉莉太平洋中国被曝业绩超40亿,已引入7品牌》一文称:日前,韩国最大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发布了其2015年度的财报,集团销售额实现5661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06亿元),较上一年同期增长20.1%,而在营业利润方面,也大幅增长38.6%,达到9136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外化妆品事业销售额达到12573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8亿元),同比增幅高达44.4%。
对此,爱茉莉太平洋方面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强调,中国是爱茉莉太平洋海外市场中的重要引擎与中坚力量……对此,爱茉莉太平洋方面透露,亚洲市场通过扩大以5大全球冠军品牌(雪花秀、兰芝、梦妆、悦诗风吟、伊蒂之屋)为中心的市场及改善收益,与上一年相比,销售额实现了51.5%的高增长。
具体而言,通过新品牌(艾诺碧、吕)的上市,就强化了中国事业的品牌组合。
7.上述公证书附件中还有《爱茉莉太平洋启动2012女性癌症患者关爱活动》、《爱茉莉太平洋“妆典”中国女性癌症患友》、《中国妇基会,爱茉莉太平洋成立女性专项基金》、《项目介绍:首届爱茉莉太平洋女性健康公益跑》、《打开心扉,诠释美丽,爱茉莉太平洋“妆典生命”公益行动首次登陆北京》等新闻报道。
2017年5月5日、6月26日,国家商标局分别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XXXXXXXXXX号、第XXXXXXXXXX号决定,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抄袭、摹仿原告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梦妆”商标的故意为由,对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017年8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6983号行政判决书,以原告注册的“吕及图”争议商标与该案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能区分,且争议商标经原告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者群体,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告“吕及图”争议商标注册有效的裁定。
四、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2017年1月9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2016)沪黄证经字第2257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欣于2016年12月22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浏览网页、网上购物,并在2017年1月6日收取所购物品的过程。
公证书附件中的网页页面系李欣在浏览网页及购物时实时打印,公证书附件中的照片系李欣收取、拆封所购物品的快递包裹时所拍摄。
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如下内容:1.淘宝网上有名称为“兰芝(LANEIGE)皮具官方店”的企业店铺,该店铺中的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的公司名称系兰芷公司。
2.在上述“兰芝(LANEIGE)皮具官方店”中所销售的商品包括多功能包、手提包、单肩包、双肩包、钱包、卡包、手拿包等。
3.在上述“兰芝(LANEIGE)皮具官方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标注有“兰芝(LANEIGE)”;
在商品名称中标有“LANEIGE兰芝水库”、“LANEIGE”、“LANEIGE兰芝”、“兰芝水库”;
在展示的商品照片上方标注有“LΛNEIGE”;
在商品介绍中有“LANEIGE是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旗下的年轻时尚品牌,推出手袋系列以来……”等表述。
4.在上述“兰芝(LANEIGE)皮具官方店”店铺中购买的商品包括“LANEIGE兰芝女包牛皮小猪包链条包女士单肩包女包新款包邮斜挎包,颜色分类:浅蓝色大号”(以下简称小猪包),该商品的单价为人民币551元。
5.公证封存的物品中,有产品名称为手拿包(蓝色)一个,该产品的外形与上述小猪包的外形相一致,该小猪包的包装纸袋、包装盒、包装布袋、手拿包的锁扣以及吊牌上均标有“LΛNEIGE”,在小猪包的合格证上标有“LANEIGE”,小猪包吊牌上标注有“商标持有人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上海兰芷皮具有限公司”。
该小猪包吊牌上的条形码是XXXXXXXXXXXXX。
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对上述条形码进行查询后,显示该条形码对应商品的商标是“LANEIGE”,对应的发布厂家是兰芷公司。
6.在京东网有名称为“兰芝旗舰店”的店铺,该店铺中的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的公司名称系兰芷公司。
7.在上述“兰芝旗舰店”中所销售的商品包括多功能包、手提包、双肩包、钱包、卡包等。
8.在上述“兰芝旗舰店”店铺正上方标注有“LΛNEIGE”;
在商品名称中标有“LANEIGE兰芝水库”、“LANEIGE”;
在展示的商品照片中标注有“LΛNEIGE”;
在商品介绍中有“LΛNEIGE——简约、时尚个性……”等表述。
9.在上述“兰芝旗舰店”店铺中购买的商品包括“LANEIGE兰芝水库手拿包女士休闲信封包牛皮钱包手抓包C-20034号颜色:4号”(以下简称手抓包),该商品的单价为人民币260元。
10.在公证封存的物品中,有产品名称为收纳包(金色)的产品一个,该产品的外形与上述手抓包的外形相一致,该手抓包的外包装袋、外包装盒、吊牌、手抓包口及拉链上均标有“LΛNEIGE”,该手抓包合格证上标有“LANEIGE”,该手抓包吊牌上标注有“商标持有人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上海兰芷皮具有限公司”,该手抓包吊牌上的条形码是XXXXXXXXXXXXX。
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对上述条形码进行查询后,显示该条形码对应商品的商标是“LANEIGE”,对应的发布厂家是兰芷公司。
11.在新浪微博中有名称为“LANEIGE兰芝皮具”的微博,该“LANEIGE兰芝皮具”微博的头像使用了“LΛNEIGE”。
12.在“LANEIGE兰芝皮具”微博中有“时尚大牌LANEIGE受邀入驻亚马逊”、“时尚大牌LANEIGE受邀入驻1号店”、“时尚大牌LANEIGE受邀入驻京东商城”等博文,该些博文称为了让中国大陆女性更加能展现年轻、活力、时尚、自信、魅力的机会,更便于购买到LANEIGE兰芝手袋,现经爱茉莉太平洋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兰芝手袋正式接受亚马逊(1号店、京东商城)的邀请入驻。
店铺名称:兰芝箱包官方旗舰店(LANEIGE兰芝旗舰店、兰芝旗舰店)。
13.在“LANEIGE兰芝皮具”微博中有多篇有关“谁最棒互动游戏”的博文,博文称:“欢迎您参加谁最棒的互动游戏……本次活动共设三个奖项,一等奖一名,送价值5,098元的兰芝女包+兰芝化妆品套装”;
二等奖三名,送价值2,388元兰芝女包+兰芝精华水……报名和投票都必须先关注订阅号新品质生活……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独家赞助”;
“免费拿兰芝产品的报名活动今天开始啦!
亲们!
快行动哦!
要拿兰芝化妆品和兰芝包包的,用微信扫此二维码就可参加活动,完全免费哦亲们!
此平台是一个准免费的订阅号,作此类活动就是为增粉,亲们赶快行动哦!
奖品就属于你的”;
“LANEIGE兰芝品牌产品感恩免费大放送!
有兰芝护肤水和兰芝手袋!
你想要吗?
想拿吗?
进我们的微博就有机会”;
“LANEIGE兰芝品牌产品感恩免费大放送!
亲们!
完全免费哦!
赶快加入关注我们的微博LANEIGE兰芝皮具,了解具体情况,就有LANEIGE兰芝手袋和化妆品领取哦”。
该些博文后均配有“宋慧乔手拿化妆品”的图片,图片上还单独画有化妆品、手袋,并配有“免费”“LANEIGE派大礼!
领取乔妹御用化妆品及手袋”等文字。
14.在“LANEIGE兰芝皮具”微博中有多篇涉及宋慧乔的博文,博文称:“免费领取《太阳的后裔》中女神,乔妹御用兰芝产品,扫二维码先关注哦”;
“@LANEIGE兰芝皮具,发布了头条文章:看看《太阳的后裔》里宋慧乔都背了哪些包。
想要好的皮具,想有好的生活,就去淘宝搜索兰芝皮具吧”;
“我发表了新文章,看看《太阳的后裔》里宋慧乔都背了哪些包。
跟女神学穿搭,总有一款适合你”,该些博文并配有《太阳的后裔》的剧照。
其中“LANEIGE兰芝皮具”在《看看里宋慧乔都背了哪些包》的博文中称:“想要好的皮具,想有好的生活,就去淘宝搜索兰芝皮具吧……兰芝双色立体唇膏,该款口红的色号是11号,可惜这个色号只有韩国才有,中国没有卖,感兴趣的可以找韩国代购咨询喔。
兰芝(LANEIGE)手袋,跨越护肤品带来的又一臻享礼遇。
在过去的二十年,兰芝在护肤品领域铸就了许多奇迹,让更多女性展现了自信自然之美,二十年后正式推出化妆品以外的兰芝手袋系列,让现代女性又多了一个展现年轻、活力、时尚、自然、魅力的标识物……”,在博文最后有“长按图片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新品质生活”的图片,博文中并配有兰芝双色立体唇膏、兰芝皮具、宋慧乔的照片。
16.在微信中有“新品质生活”的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微信认证为兰芷公司。
“新品质生活”公众号分别发布有《时尚大牌LV、兰芝手袋谁是你最爱》、《时尚大牌兰芝手袋受邀入驻淘宝网啦》、《兰芝女包“五一大放价”啦!
大牌女包全场199元起》、《属于妈妈的节曰,绐予妈妈最好的礼物》等文章,其中《兰芝女包“五一大放价”啦!
大牌女包全场199元起》文章中所发布的活动内容与微博号“LANEIGE兰芝皮具”发布的“谁最棒互动游戏”的活动内容相一致。
《属于妈妈的节日,给予妈妈最好的礼物》文章中最后一幅配图左上方标有“LΛNEIGE”,配图中央为手袋,上下均有化妆品,且化妆品上标有“LΛNEIGE”。
2017年1月16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5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欣于2017年1月11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浏览网页并打印的过程。
公证书附件为上述浏览网页的实时打印页。
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如下内容:1.亚马逊(amazon.cn)网站上有名称为“兰芝箱包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该店铺经营者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的公司名称系兰芷公司。
2.在上述“兰芝箱包官方旗舰店”中所销售的商品包括钱包、手拿包、大容量背包等。
3.在上述“兰芝箱包官方旗舰店”展示的商品名称中标有“LANEIGE兰芝水库”。
4.点击上述“兰芝箱包官方旗舰店”中展示的商品“LANEIGE兰芝水库时尚牛皮女包潮流手提包时尚单肩包斜挎包红色”,进入该商品页面后,点击该商品名称下的“Laneige兰芝”后,出现的页面中既包括了“LΛNEIGE”、“兰芝”品牌的化妆品,也包括了名称中含有“LANEIGE兰芝水库”的各款女士包和手袋。
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周小君系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
五、其他相关事实兰芷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日。
2014年11月28日,兰芷公司注册资金由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由俞贞财变更为周小君,企业名称由昂蒂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系“LANEIGE”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的专用权人,经续展“LANEIGE”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手提袋、钱包、书包、公文包、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旅行袋、皮缘饰品、仿皮革、雨伞或阳伞伞架、皮带(非服饰用)。
2015年12月4日,周小君与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LANEIGE”商标(第XXXXXXX号)转让给爱茉莉太平洋公司。
2016年11月27日,“LANEIGE”商标(第XXXXXXX号)转让至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名下。
2014年9月5日,周小君申请注册“兰芝水库”商标。
2015年7月20日,“兰芝水库”商标初审公告。
2015年10月21日,“兰芝水库”商标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号第XXXXXXXX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行李箱;
非专用化妆包;
运动包;
包;
信用卡包;
书包;
皮制带子;
背包;
钱包(钱夹);
公文包等,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2016年1月15日,周小君与兰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授权协议》,周小君授权兰芷公司在2016年1月15日至2025年10月20日之前,在生产销售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兰芝水库”商标。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为本案及(2017)沪73民初395号案共计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公证费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一、原告的涉案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原告的字号“爱茉莉太平洋”是否符合“有一定影响”的条件;
三、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四、三被告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一、原告的涉案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本案中有认定原告第952553号“LΛNEíGE”商标、第XXXXXXXX号“LΛNEIG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本院认为,首先,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规定的,确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驰名商标的“LΛNEíGE”、“LΛNEIG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而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第18类的皮革制品,无论从相关公众对商品材质、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一般认知,还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分类,化妆品与皮革制品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
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必要对“LΛNEíGE”、“LΛNEIGE”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才可以对三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全面判断。
故本院认为,本案中有必要认定“LΛNEíGE”、“LΛNEIGE”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二)原告的“LΛNEíGE”、“LΛNEIGE”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本案中,1.1997年2月28日,原告已在中国注册涉案“LΛNEíGE”商标,自2002年起原告已经授权爱茉莉上海公司使用涉案“LΛNEíGE”商标销售、宣传、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
2006年5月28日,原告注册了“兰芝”商标,并授权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将“兰芝”商标与涉案“LΛNEíGE”商标共同使用于“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的销售、宣传和推广,经长期使用已经使“兰芝”与“LΛNEíGE”商标之间建立了相互指代的对应关系。
2013年2月14日,原告注册并启用了视觉效果上与涉案“LΛNEíGE”商标基本无差异的涉案“LΛNEIGE”商标,持续销售、宣传、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涉案“LΛNEIGE”商标完全传承、持续了涉案“LΛNEíGE”商标的商誉,同样与“兰芝”商标建立了相互指代的对应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
2.原告授权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宣传、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则在中国大陆地区北京等三十个省、直辖市设立了240余个分支机构,402个“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专柜,销售“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
至2013年的全年销售额已达人民币8.42亿元,在2007年至2016年期间,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总计销售“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的收入更是高达人民币68.14亿元。
2013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销售份额占有率排名第五为4.5%,在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销售量份额占有率排名第四为8.5%。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销售份额占有率排名维持在第七至第五为3.8%至4.7%,在高端及中高端化妆品市场销售量份额占有率排名上升至第三为7%至8.5%。
可见使用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的“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的市场份额高,销售区域广。
3.自2003年起,原告在中国范围内,通过投放平面期刊广告、户外广告、电视广告;
发放产品宣传册;
进行促销活动;
举行各类公益活动;
聘请知名影星宋慧乔等担任产品代言人等方式持续宣传、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
至2013年,仅爱茉莉太平洋贸易即为宣传、推广“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花费广告宣传费用人民币7,767.46万元,2014年、2015年更是分别花费了人民币1.21亿元和人民币1.64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
因此,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的宣传方式多样、持续时间长、程度频繁、资金投入高、地域范围广。
4.2007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的兰芝水酷凝肌精华露、兰芝雪凝新生睡眠面膜、兰芝锁水滋养睡眠面膜、兰芝夜间修护锁水面膜等产品分别在各类评比中获奖。
2016年,“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更是在“全球最有价值50大美妆品牌”榜单中名列第31。
可见使用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的“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声誉。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给予了行政或刑事的保护,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也分别就“兰芝”、“LANEIGE”品牌化妆品的知名度出具了推荐函。
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原告据此主张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在2013年年底前,已经属于驰名商标,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原告的字号“爱茉莉太平洋”是否符合“有一定影响”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应当具备“有一定影响力”的条件,而该“有一定影响力”应当是指该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成立于1945年,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国际行销网遍及40多个国家,所生产的化妆品项目多达4000多种,是韩国排名第一、世界排名前20名的国际化妆品集团,旗下拥有雪花秀、兰芝、梦妆、悦诗风吟、伊蒂之屋等多个品牌,2016年全球销售额高达人民币420亿元。
在中国,自2000年起原告就设立爱茉莉上海公司开展中国的相关业务,之后更是投资人民币7.5亿元建立集生产、研发和物流中心为一体的“爱茉莉上海美丽妆园”。
在中国的经营过程中原告陆续引入旗下雪花秀、兰芝、梦妆、悦诗风吟、伊蒂之屋、艾诺碧、吕等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不断扩展中国市场的销售份额,并持续在所销售的“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使用其企业名称,2015年全年原告商品的中国市场销售总额已超人民币40亿元。
原告还通过成立女性专项基金、女性健康公益跑、女性癌症患者关爱活动、“妆典生命”公益行动等公益活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相关媒体对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经营状态、公益活动、广告代言、股价等多方面情况,进行了广泛、持续的报道,并在报道中以“韩国第一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集团”“韩国最大化妆品企业爱茉莉太平洋集团”“化妆巨头爱茉莉太平洋”“韩国化妆品集团爱茉莉太平洋”“爱茉莉太平洋”等类似词语指代原告。
以上事实,与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的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字号“爱茉莉太平洋”最迟在2013年年底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字号“爱茉莉太平洋”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条件。
三、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明知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恶意合谋,共同实施了复制、摹仿、使用原告涉案“LΛNEíGE”、“LΛNEIGE”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共同经营了被控侵权商品,并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过程中对于具体企业名称、标识的使用有着明显的意思联络本院认为,兰芷公司、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均由周小君设立,且周小君是兰芷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周小君掌握、决策了兰芷公司、爱茉莉太平洋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
该节事实与周小君注册并授权兰芷公司使用“兰芝水库”商标;
周小君注册并向爱茉莉太平洋公司转让了“LANEIGE”商标;
兰芷公司在开设网店、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销售、宣传、推广被控侵权商品过程中,多次提及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批准同意、独家赞助;
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商标持有人爱茉莉太平洋公司、中国总代理兰芷公司等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共同经营了被控侵权商品,并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过程中对于具体企业名称、标识的使用有着明显的意思联络。
(二)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具有造成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的主观恶意原告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至少在2013年已经属于驰名商标并持续至今。
经原告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兰芝”商标与“LΛNEíGE”、“LΛNEIGE”商标之间已经建立的互相指代的对应关系。
而“爱茉莉太平洋”作为原告的字号,亦最迟在2013年年底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显然,上述三个要素已经成为相关消费者识别原告及原告商品的主要标识。
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实施了如下行为:1.周小君以“爱茉莉太平洋”作为字号注册成立了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并向爱茉莉太平洋公司转让了“LANEIGE”商标(第XXXXXXX号)。
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则以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了有别于“LANEIGE”商标(第XXXXXXX号)而与原告涉案“LΛNEIGE”商标完全一致的“LΛNEIGE”。
且三被告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将“兰芝”和“LΛNEIGE”捆绑使用,使“兰芝”与“LΛNEIGE”商标形成了指代关系。
上述三被告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中实际使用的包含“爱茉莉太平洋”的企业名称(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兰芝”和“LΛNEIGE”,显然与相关消费者识别原告及原告商品的主要标识即原告的字号“爱茉莉太平洋”、“兰芝”商标和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2.三被告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在以兰芷公司名义设立的“兰芝(LANEIGE)皮具官方店”淘宝网店,“兰芝旗舰店”京东网店,“兰芝箱包官方旗舰店”亚马逊网店,“新品质生活”微信公众号,“LANEIGE兰芝皮具”新浪微博中,使用“LANEIGE是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旗下的年轻时尚品牌,推出手袋系列……”“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独家赞助”“LANEIGE兰芝品牌产品感恩免费大放送!
有兰芝护肤水和兰芝手袋”“在过去的二十年,兰芝在护肤品领域铸就了许多奇迹,让更多女性展现了自信自然之美,二十年后正式推出化妆品以外的兰芝手袋系列”等宣传用语,将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相关联,使相关公众产生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兰芝”、“LΛNEIGE”品牌化妆品均为同一经营者的混淆和误认。
3.在上述宣传、推广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三被告更是使用了原告“兰芝”、“LANEIGE”品牌化妆品代言人宋慧乔的形象,以“免费领取《太阳的后裔》中女神,乔妹御用兰芝产品”等宣传用语,以及包括宋慧乔、化妆品、手袋在内的照片,进一步加深相关公众对于被控侵权商品与“兰芝”、“LANEIGE”品牌化妆品均为同一经营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本院认为,上述分析表明,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全面复制、模仿识别原告及原告商品的主要标识,误导公众,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使相关公众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本院认为,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具有造成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的主观恶意。
(三)关于本案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爱茉莉太平洋”作为原告的字号,最迟在2013年底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周小君、兰芷公司、爱茉莉太平洋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关联,周小君、兰芷公司、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上使用“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独家赞助”等宣传用语,其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公众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三被告在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的经营过程中使用“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鉴于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撤回了就上述侵权事实的主张,故本院在本案中就该侵权事实,不再处理。
(四)关于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首先,原告“LΛNEíGE”、“LΛNEIGE”商标至少在2013年年底前已经属于驰名商标并延续至今,经原告长期使用已经成为区分原告及原告商品的主要标识之一。
其次,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使用“LΛNEIGE”,与涉案“LΛNEIGE”商标完全相同,与涉案“LΛNEíGE”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应当认为三被告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使用的“LΛNEIGE”与原告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相同。
最后,三被告在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使用的“LΛNEIGE”,具有造成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的主观恶意。
因此,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已经在中国注册的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并突出使用,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故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对“LΛNEIGE”的使用,立即停止对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的侵害。
四、三被告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明知涉案“LΛNEíGE”、“LΛNEIGE”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然恶意合谋,共同实施了复制、摹仿、使用与原告涉案“LΛNEíGE”、“LΛNEIGE”驰名商标相同的“LΛNEIGE”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被告应当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鉴于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上述侵权行为已使相关公众产生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上述不良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本院基于以下因素,确定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1.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
2.兰芷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公司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
3.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情节和后果。
4.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获利可能。
5.原告为本案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享有的“LΛNEíGE”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952553号)、“LΛNEIGE”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对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君、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被告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兰芷(上海)皮具有限公司、周小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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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