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477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访仙镇鑫达水暧店,经营场所丹阳市访仙镇金昌路,工商注册号321181600141802。
经营者:张善华,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访仙镇鑫达水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