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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康连锁十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402民初298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康连锁十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康连锁十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298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谭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康连锁十九店。

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坤宁府小区商业门市14号。

负责人:孙玉芝,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州信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德康连锁十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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