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科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兴阳路**。
法定代表人:袁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div>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高阳县科阳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7月12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高阳县科阳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2018)冀立通字第154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高阳县科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阳县科阳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