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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裕美达商务酒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961号
案件名称商丘市梁园区裕美达商务酒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丘市梁园区裕美达商务酒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丘市火辣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裕美达商务酒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北角。

经营者:张建,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莉,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火辣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 法定代表人:苏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裕美达商务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火辣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5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市梁园区裕美达商务酒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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