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91执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欢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019870号、第12920151号、第16646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土巴兔”字样;
三、被告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彬讯公司负担3625元,由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负担77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河南土巴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4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而退信。
2、2018年4月10日、5月21日、8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4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4、2018年4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河南土巴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8年4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7、2018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0775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0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