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03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百姓鼎好百货批发部。
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息马地商城1号商贸楼1号房。
经营者:姚建坤。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百姓鼎好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