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7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瑞兴源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阳县太平镇南商业街中段(**)。
经营者:刘丽丽,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年强(系被告经营者刘丽丽之夫),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瑞兴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