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成都物流园区内食品交易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民初1996后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