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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创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1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创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创润科技有限公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477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文喜,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创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创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8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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