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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优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64490号
案件名称贝优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优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64490号原告:贝优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金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原告贝优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优上海公司”)与被告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贝优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贝优上海公司诉称,原告前身系上海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母婴护理服务等。

原告系第XXXXXXX号“贝优”、第XXXXXXXX号“优贝”、第XXXXXXXX号“贝优月嫂”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5类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安全保卫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装出租、殡仪、知识产权许可等。

2018年6月22日原告又在第45类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贝优母婴”商标,现正在审查过程中。

原告的企业字号为“贝优”,从创业初期就采取企业字号与商标一致的战略强化“贝优”的品牌效应,一贯注重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在国内首次提出“每一天都是试用期”的服务理念,允许客户任何一天都可以无条件、无理由地退换家政服务人员,充分保障了客户的权益。

原告每年投入大量广告费用进一步推广宣传原告所提供的服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告在客户中赢得良好的口碑,在大众点评网的评价始终位列前茅,原告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被告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系家政服务、母婴护理服务等,与原告属同业竞争关系。

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多处醒目使用了“贝优”“贝优母婴”“贝优月嫂”等标识,这些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属于相同或近似标识。

同时,被告企业字号“贝优”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的域名“ibeiyou.cn”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贝优”汉语拼音构成近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ibeiyou.cn)上以及店招、宣传资料等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贝优”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

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ibeiyou.cn”;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5、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500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500元);

6、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重庆贝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原告贝优上海公司的诉称内容及提交的初步证据,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重庆贝优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重庆贝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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