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102号 原告栾德洋,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阿桔囍餐厅,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308号万达广场B1-5商业119号,经营者郭亨,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合街2-4-5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阿桔囍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