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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腾逸商贸有限公司、李兵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619号
案件名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腾逸商贸有限公司、李兵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沭阳县腾逸商贸有限公司;李兵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619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腾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孙巷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

被告:李兵兵,男,1982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腾逸商贸有限公司、李兵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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