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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民初331号 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青礁村大路189号1号厂房1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利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灿坤公司)与被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富坤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漳州灿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晶、陈逸文,被告厦门富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灿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富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ZL20133011××××.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厦门富坤公司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3.判令厦门富坤公司赔偿漳州灿坤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漳州灿坤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判令厦门富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漳州灿坤公司于2013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点心机(2939)”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10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11××××.9,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厦门富坤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漳州灿坤公司专利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厦门富坤公司辩称,厦门富坤公司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未侵害涉案专利。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主要在其实用功能,外观的价值极低,漳州灿坤公司未提供其专利市场价值的依据,其主张的金额缺乏依据。

漳州灿坤公司提交的(2017)厦证内字第18926公证书已经超出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漳州灿坤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证明漳州灿坤公司享有专利权。

2.专利年费发票,证明专利权合法有效。

3.(2015)厦证内字第30112号公证书,证明厦门富坤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4.公证费发票,证明漳州灿坤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2017)厦证内字第18926公证书;

6.(2017)厦证内字第18926公证书翻译件。

证据5、6证明厦门富坤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7.公证费发票,证明漳州灿坤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厦门富坤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展会上的展品仅是厦门富坤公司的样品,不能证明厦门富坤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行为。

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公证书涉及七个案件,在广交会拍照取证仅一天,费用20000元过高。

证据5至证据7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予以采纳。

证据5、6表面真实性无异议,网站内容需要核实。

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该网站是外国网站,网站上的产品基本不在中国境内销售。

厦门富坤公司未提交证据。

厦门富坤公司对漳州灿坤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漳州灿坤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漳州灿坤公司于2013年4月14日就张文裕、樊正玉设计的“点心机(2939)”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3年10月2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3011××××.9。

2015年10月15日,漳州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超、黄经晶与厦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现场,在家用电器1.2馆B01厦门富坤公司的展位取得相关型录,公证人员某现场状况及型录的部分内容拍摄照片,厦门富坤公司在展会现场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型录中包含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厦门富坤公司生产场所图片等。

厦门市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2015)厦证内字第3011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厦门富坤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页上载明其系制造商、生产贸易公司,系6年金牌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章鱼小丸子机、华夫饼机、迷你烧烤架、可丽饼机、披萨机,生产面积为8000平方米,工厂营业额为2300万美元,产品销售地区为亚洲、欧洲、美国,并有被诉侵权产品铝压铸不粘锅电动双层比利时华夫饼机的图片,离岸价为8.5美元至9美元,最小订货量为2112台,供应能力为每月30000台,出货港为厦门。

厦门市公证处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2017)厦证内字第18926公证书,对上述网页内容予以公证。

庭审中,漳州灿坤公司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是(2015)厦证内字第30112号公证书第6页、第31页型号为KF-2039的产品,即(2017)厦证内字第18926公证书中型号为KF-2039的铝压铸不粘锅电动双层比利时华夫饼机。

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

本院认为,漳州灿坤公司依法取得ZL20133011××××.9号“点心机(2939)”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原则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表示在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漳州灿坤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为点心机,属相同产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是制作点心等食物,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

立体图体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外观整体呈带弧面的长条形,底部由窄变宽,前部有一半圆环状握把,握把前端有一卡扣,握把由弧面连接至中部月牙形状支撑部;

后部有一猫耳形状的支撑部,后部支撑部前方有一圆形指示灯。

被诉侵权产品外观整体呈带弧面的长条形,底部宽窄一样,前部有一半圆环状握把,握把前端有一卡扣,握把由弧面连接至中部月牙形支撑部,弧面有图案,月牙形支撑部上方设有垫片;

后部有一猫耳形状的支撑部,后部支撑部前方有一圆形指示灯。

从以上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各部位的布局及设计等与涉案专利相似,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相似。

漳州灿坤公司提交的(2015)厦证内字第30112号公证书、(2017)厦证内字第18926号公证书体现厦门富坤公司系制造商、生产贸易公司,具备一定的生产销售能力,生产、供应包括型号为KF-2039的被诉侵权产品铝压铸不粘锅电动双层比利时华夫饼机在内的产品。

漳州灿坤公司主张厦门富坤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2015)厦证内字第30112号公证书仅体现厦门富坤公司在展会现场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漳州灿坤公司从展会上取得含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型录,故漳州灿坤公司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证据,应认定厦门富坤公司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厦门富坤公司未经漳州灿坤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对ZL20133011××××.9号“点心机(2939)”外观设计专利的侵害,应停止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漳州灿坤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厦门富坤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漳州灿坤公司涉案专利权的类别、厦门富坤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ZL20133011××××.9号“点心机(2939)”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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