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474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坚企业代理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葭沚星光村星洲小区22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云账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兴华。
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坚企业代理事务所与被告南京云账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坚企业代理事务所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坚企业代理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云账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坚企业代理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中坚企业代理事务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