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9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华勇百货店。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东关商贸城。
经营者:吉引当。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华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