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92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利华,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唐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