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民初182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恒源百货店。
住所地:新山阳商城义乌街A8-18号。
经营者:贺书科,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恒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原告、被告于2018年9月4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