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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马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1046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马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马建红;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金山大道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红,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华,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龙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马建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原审被告漯河市高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旗生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建红、金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以“充分考虑到与养元公司的共同利益关系和企业的发展共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建红、金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马建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马建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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