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11民初36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刚楠副食品超市。
经营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马厍路南侧210-2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F2Y18XR。
经营者:李龙飞,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刚楠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