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11民初3695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荣珍,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周伟忠,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缪荣珍、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追加周伟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18年9月4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