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尤秀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 法定代表人:陈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瑜,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尤秀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