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186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乐享三水广场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三水广场**第**2108、2109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X。
经营者:夏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乐享三水广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