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90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众锐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三湘社区韶山南路**临街**iv>经营者:曾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众锐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众锐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众锐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桅审 判 员 廖征审 判 员 肖玲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夏欢书记员(兼) 夏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