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12刑初8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被告人付亭会,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8)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涛、付亭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曾涛、付亭会未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厂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436号院内,利用散装白酒灌装带有“牛栏山”、“红星”注册商标的白酒,同时被告人曾涛还购买了假冒牛栏山品牌的成品酒进行销售;
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查获被告人曾涛、付亭会灌装的“牛栏山”商标标识白酒268件、“红星”商标标识白酒300瓶,同时查获被告人曾涛购买的“牛栏山”商标标识白酒337件。
经认定,现场查获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制造的假酒价值人民币77816元,购买的假酒价值人民币126870元;
被告人曾涛、付亭会于2018年7月11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扣押。
同时认为被告人曾涛、付亭会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涛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付亭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涛、付亭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涛、付亭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对被告人曾涛、付亭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亭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牛栏山白酒六百零五件、红星二锅头三百瓶、散酒五十桶、压盖机一台、灌装机一台、贴标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