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1504号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
法定代表人:孟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民间金融大厦**楼**/div>法定代表人:唐军。
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