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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1922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2民初1922号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亿康大厦7088法定代表人:宁毓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女,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悦上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俏舞裳服饰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悦上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被告京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悦上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京东公司下架涉案侵权产品;

2、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838元(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购买侵权产品338元);

3、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承担诉讼费。

原告武悦上品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07月19日,公司主营业务为武术服装、武术用品及儿童演示服装。

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并于2016年8月14日取得了第15498846号注册商标。

该商标从申请日起一直使用于原告生产、销售的各类服装类用品至今。

原告取得该注册商标后,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用于市场开发及推广宣传,印有该商标的产品现已经被市场所广泛认同并接受。

原告生产的印有注册商标的武术服原本在国内拥有较好的销售量,但自2016年起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量及利润便开始明显下降。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平台上大量低价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冲击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而且因为侵权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又无法判断真假,导致部分消费者对印有原告商标的产品产生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起诉。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未出庭。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已没有事实基础。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确系在我司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名称为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

我们收到诉状以后,对相关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京东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一)权属证据证据1、第15498846号商标证,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所有权。

证据2、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在武术服上使用涉案商标。

证据3不作为证据提交。

被告京东公司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二)侵权证据证据4、(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268号公证书和公证录像截图,证明原告购买了涉案商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京东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三)合理支出证据5、公证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支付公证费11100元。

该票据是两个公证的费用,共公证了五十家店铺,故本案主张500元公证费。

被告京东公司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原告没有提供律师费票据及购买侵权产品的票据,但认为光盘中有订单截图,因为只提供一件公证商品,本案要求169元购买商品的费用。

被告京东公司对原告支付了169元购买涉案产品的金额认可。

二、被告京东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告武悦上品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证明京东公司仅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方。

证据二、营业执照信息公示,证明京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已经审核了商家的营业资质,尽到了合理的审核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三、京东平台商品信息发布标准,证明京东公司已经通过合同条款严格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已经最大限度的保障平台商品信息发布符合规范,已经尽到事前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证据4、下架截屏,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已经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对京东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原告以及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原告以及被告京东公司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以及被告京东公司对对方的全部证据无异议。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以及被告京东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事实认定。

一、关于涉案商标权属的情况第154988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运动衫、T恤衫、戏装等,注册人原告武悦上品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止。

原告武悦上品公司(供应方)提供了其与北京市朝阳区第一少儿业余体校(采购方)签订的《武术用品合同书》及发票,并据此主张其在武术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合同中武术服装(材质为95棉)的市场单价为每套160元。

二、原告指控侵权的有关事实2017年6月3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佳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该公证处公证员向开罗及公证员助理裴辰会同原告代理人韩佳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一台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了操作,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操作包括:1、启动计算机;

2、双击计算机桌面上的“LiveView”图标,设置文件夹路径为“D:保全”3、点击开始按钮,运行“LiveView”进行录制;

4、点击“IE”图标,在地址栏内输入www.jd.com,进入相应页面浏览;

5-6、点击“你好,请登陆”;

点击“账户登陆”,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登陆,进入相应页面浏览;

203、在京东网页上方搜索栏内输入“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

204、在“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进入店铺”,进入店铺内容页面;

205、将鼠标放置于“+加关注”左侧的“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点击“证照信息”右侧图标,进入证照信息公示页面;

206、在证照信息页面验证码旁,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键,进入“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浏览;

207、在“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店铺页面搜索栏输入“儿童武术服”,点击“搜本店”,进入店铺商品网页;

208、在店铺商品网页点击“芭奴琳儿童武术服练功服装演出服棉女童武术表演服比赛短袖武馆太极服男FZ185L黑”商品,进入详细内容网页进行浏览;

209、选择“黑色”和“180cm”选项,点击“加入购物车”,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去购物车结算”;

210、进入购物车页面,点击“去结算”;

211、进入订单结算页面,点击“提交订单”,进入京东收银台页面;

212、点击“立即支付”,输入短信验证码,进入相应页面;

213、返回商品界面,选择“黑色”和“180cm”选项,点击“加入购物车”,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去购物车结算”;

214、进入购物车页面,点击“去结算”;

215、在“收货人信息”项下选择“向开罗北京”,点击“提交订单”,进入京东收银台页面;

216、点击“立即支付”,输入短信验证码,进入相应页面;

245、停止“LiveView”的录制程序,将现场生成的视频文件命名为“EV~2017.06.30~11.1421京东2”并保存;

2017年9月8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268号《公证书》。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268号《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在京东公司备案的经营者企业为本案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

当庭勘验公证封存证物1份,拆封后取出封存的商品,有黑色背心一件、裤子一条,背心领口处挂有一合格证,上有:“芭奴琳”标识,厂名为深圳市芳泽服饰有限公司。

经比对,上述涉案商品在上衣后背领口处和裤子左侧胯部有相同的1处标识,与原告所主张的商标高度近似。

三、关于原告武悦上品公司主张的本案费用支出1、原告武悦上品公司提供了公证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1100元,进行了50个争议事实的取证,原告在本案分摊主张公证费500元。

2、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二套涉案商品,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证物袋中只有1套涉案服装。

通过公证的“支付成功”截图可以证实原告购买一套涉案商品时支付了168.99元。

3、原告未提交律师费支出的票据。

四、涉案其他事实1、被告京东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

京东商城是被告京东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网址为www.jd.com。

2、被告京东公司提供网页截图1份,用以证明在已不存在“芭奴琳儿童武术服练功服装演出服棉女童武术表演服比赛短袖武馆太极服男FZ185L黑”商品信息。

原告认可涉案商品已经下架的事实,并当庭放弃了对被告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曼俏舞裳服饰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武悦上品公司为第1549884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意义的使用,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未出庭举证说明其对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曼俏舞裳服饰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武悦上品公司的第15498846号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1、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认可京东商城“曼俏舞裳童装专营店”上的涉案商品已经下架的事实,涉案侵权商品信息已经无法被公众获悉,原告武悦上品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并当庭放弃了对被告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没有再行裁判的必要。

2、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本案原告武悦上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获利的情况,本院将根据原告武悦上品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原告主张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武悦上品公司提出的合理费用支出的主张,本院将根据其律师出庭情况、举证情况及维权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必要性,结合其经济损失主张的支持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曼俏舞裳服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

二、被告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支出一千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已交纳);

其余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六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深圳市曼俏舞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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