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82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朋,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希红,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