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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民终51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李召召;苑永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终5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达,男,该公司法务专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三路**之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NagenderArya(中文译名:拿甘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召召,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审被告:苑永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泽县。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召召、苑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经合法向苑永辉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即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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