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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尔锐科技有限公司、何鸿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4民初657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尔锐科技有限公司、何鸿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尔锐科技有限公司;何鸿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6575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倩,女,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系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威尔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沙井中心路**锐钧大厦1409一社会信用代码×××809。

法定代表人:何鸿晟。

被告:何鸿晟,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尔锐科技有限公司、何鸿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9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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