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初400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泰芒了甜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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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过街楼香城久丽**楼103 负责人:程晓燕,该店业主。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泰芒了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