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民初10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安县大润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斗瓦路**法定代表人:黄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安县大润发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