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22号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兵,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禾公司)与被告上海圆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斗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圆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斗禾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12××××.8、名称为“灭蚊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将在京东商城的产品下架;
2.圆创公司赔偿斗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圆创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斗禾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3012××××.8、名称为“灭蚊器”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自获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2018年以来,斗禾公司发现圆创公司未经其许可,大肆生产并在京东商城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斗禾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斗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2018年9月17日,斗禾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圆创公司赔偿斗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圆创公司赔偿斗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斗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斗禾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斗禾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亦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斗禾公司已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则圆创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