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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28执738号
案件名称黄长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长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738号被执行人:黄长春,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黄长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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