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738号被执行人:黄长春,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黄长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738号被执行人:黄长春,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黄长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