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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上海捷强第五百三十六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175号
案件名称1175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上海捷强第五百三十六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上海捷强第五百三十六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175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上海捷强第五百三十六便利店,经营地昆山开发区希晨曦园店面2段**。

经营者戴学岐,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夏驾园祥苑****。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上海捷强第五百三十六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2018年10月29日,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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