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34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华兴超市商店,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重庆路北墅小区 经营者:战玉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华兴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