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212执521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一坤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恒锋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2民初151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恒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钟恒锋名下有车辆(浙D×××××)一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D×××××)。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